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污水处理的一大难题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一直是环保圈的一个热门话题,每次哪个污水厂因为这个事情被处罚,同行们的心都是揪着的。大家都觉得很冤枉,明明是因为上游企业进水超标了,为什么受处罚的却总是污水处理厂呢?

笔者认为,从这些年发生的类似事件来看,喊冤这个行为,从来就没有改变过污水厂要遭受处罚的必然结果,但是喊冤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至少能让有关部门看到我们的难处,为我们争取更加合理的执法标准。

2020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统一了全国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案件的执法标准,这是这么多年来,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事件争议不断之下,往前迈出的一大步。


根据清华大学教授王凯军的观点,《通知》的进步之处在于,一方面强调了纳管企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还为污水处理企业留出了解决方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而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实因为进水导致出水超标的,后果不严重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话说回来,因为污水运营单位是水污染防治的最后一道关卡,在任何时候,都得严防死守,尤其是在“双碳”的时代背景下,惩罚机制不能不严厉,所以对于“免责”是可以不用再抱幻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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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超标,损失最大的是污水厂!

从运营的角度来说,进水超标对于生化系统的冲击,不是说一两天就能过去的。

生化系统主要靠里面的微生物来吃掉水中的污染物,所以生化系统有效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保证微生物的生存环境,而上游企业排放的废水中,不管是pH出现大幅波动,还是重金属离子超标等等,都会对微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好一点的情况是微生物活性被抑制,不想干活了,但是给点时间还能救回来。严重的情况则会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生化系统直接就完蛋了。

一番操作下来,就会给污水厂的运营徒增了许多成本。

另外,为了保证出水水质能够长期达标,污水厂的设备是需要定期维修的。

但是当水力负荷率超过80%时,除了个别特大型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无法在出水达标的前提下对设备进行计划性维修。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洪臣的调研,全国46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占全国总规模的25%,有超过1/5的污水处理厂水力负荷率大于120%,约2/3的水力负荷率大于80%。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有2/3的污水厂都不能在出水达标的情况下完成计划性检修,更何况还要应对进水超标的冲击。

所以,进水超标不但会徒增污水厂的人力物力,会使设备加速损害设备长期带病运行,始终是威胁污水厂稳定运营的一颗定时炸弹。

从处罚的角度来说,污水厂遭受的损失更大。因为这不是交完罚款就完事的,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导致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就拿前段时间来说,2015年金圆环保的孙公司青海宏扬因为环保问题被罚了5万元,5万元对于企业来说本来不是什么大事,但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件事青海宏扬失去了36个月的税收优惠,2020年突然收到通知需要补缴3655万元的巨额税款,这就是晴天霹雳了。

事实上,这几年类似案例屡见不鲜,比如海峡环保子公司福建侯官海峡环保在2014年因为污水排放值超标,被罚5.71万元,而在2017年收到通知需要补缴税款143.18万元。

环保处罚影响3年的税收减免,这对很多企业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知道这其中的关系,像上面提到的青海宏扬,他们本来以为交完罚款就完事了,没想到5年以后才是大头,这告诉我们,一定要警惕环保处罚带来的“次生灾害”——影响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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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决定了进水超标?

虽然在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这个事情上,损失最大的是污水厂,但是进水超标这个事,却不是污水厂能控制的,因为这还涉及到纳管企业和政府单位

纳管企业是排污主体,要想不超标排放,得靠自觉,当然更主要的是政府的监督以及法律约束。

从纳管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的主要课题是通过生产产品,再把产品销售出去来赚钱。而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污染物。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他们不能向环境中直接排放污染物,而是要自己投入建设一部分治污设施,以及付费请第三方环保企业来处理。

这部分成本投入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每年白花花的银子投出去,哪个商人不心疼?环保人(治污的人)经常讲情怀,我觉得要是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能把环保这个事情做好了,那才真的叫情怀。

既然治污这个事情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得不到任何好处,那在利益驱动之下,就自然而然会产生大量违法乱纪行为

但是有人会说了,这些工厂偷排超排,政府查到不是会罚款吗?

是的!但是他们依然会一边被罚款,一边去偷排。去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案例中,就有一半以上是“老面孔”,为啥这些企业如此屡教不改呢?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罚款对于他们来说不痛不痒,既不涉及征信,又比搞一套污水处理系统便宜许多,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碍于某些企业是纳税大户,担心影响地方经济指标,从而对这些污染企业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这更是助长了这些违法企业的信心。

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在环保执法越来越高压的态势下已经有所转变。
进水超标不是污水厂能控制的事,但是应对不当的话,污水厂所受的损失又是最大的,那怎么做才能把损失减到最小呢?

其实《通知》里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大概有3点:

1、做好前期调研,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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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知》,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运营单位首先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同时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简单翻译一下,就是做好全面的调研工作,能接的项目接,不能接的要说明,千万别事前啥都可以,事后啥都是问题。

2、掌握上游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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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教授说过,一个水务运营企业对上游来水的感知、把握以及分析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能力,但恰恰很多企业都缺乏这种能力和意识。

上游企业的生产工艺看似和我们无关,但是不同的生产工艺可能用到的原材料就有变化,来水中的污染物种类,浓度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曾经就有位老师分享过自己所在单位的污水厂出水超标,排查了几个月才发现,是因为上游企业换了生产工艺,进水中含有锌,抑制了微生物的活性,导致出水超标。

所以,做污水运营不光要了解自己,还要了解上游企业。

怎么了解呢?

《通知》鼓励通过纳管企业与运营单位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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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你想知道上游企业的什么情况,双方可以约定好写在合同里。

签合同的好处,一个是如果遇到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事,你可以根据合同对纳管企业进行追责,另一个是你们可以协商纳管浓度,如果对方浓度超标,也可支付一定费用,将污染物由运营单位负责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提出纳管企业必须将检测数据与污水处理厂共享,这有助于运营单位及时应对水量水质的冲击。

3、要有“自证清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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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教授说过,“污水处理厂拥有自证清白的能力,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事实上能够“自证清白”并不容易,不止是要给出水样,泥样,监测记录等证据,还要有运营报告。但很多运营单位在出事以后甚至拿不出一份像样的运营报告,不是工况和工艺参数对不上,就是工艺参数和水质对不上,这种错漏百出的报告,自证清白的力度可想而知。

所谓“自证清白”的能力,其实就是污水厂运营管理的能力,这个是硬功夫,需要污水厂不断提升日常管理水平,把一切工作都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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