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重罚环境违法行为 偷排污水最高可罚80—100万

近日,广州发布《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明确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违反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与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比较,该征求意见对的处罚标准更具体,处罚金额更大。


处罚标准增至十八类 拒接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一律处罚


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八类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超标排放污染物类、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类、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类、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类)纳入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共计十八类,增加了十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类”“违法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违反排污口管理制度类”“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类”等均被纳入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征求意见稿的“违法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条目规定,“拒绝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等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的行为,可以不细分裁量情节,进行警告和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等行为,都可视情节裁量处罚。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最高可罚5万元;违反排污口管理制度的,最高可罚100万。


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偷排污水最高可罚80—100万


与2014年发布的文件相比,征求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大气污染,水污染等行为,都将被处以重罚,最高罚款可达100万。


“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类”条目提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将视情节进行裁量处罚,最高可予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节严重最高可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进行裁量处罚,最高可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2014年的裁量处罚标准中,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元。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公路(含桥梁)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违法情节“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报告书类处50万元罚款。


噪音扰民罚款200起步 机动车排放超标可罚500—1000元


征求意见稿对噪声扰民和尾气排放等项目的处罚都做了裁量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可不细分裁量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014年发布的文件中,“噪声类”污染处罚无具体的综合考量因素,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尾气排放方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细分裁量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的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细分裁量情节,处每车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对机动车“机动车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排气检测,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视情节裁量处罚,最高可处罚5万元。“机动车排气超标且逾期未维修合格”,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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